1 、允许港澳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 、港澳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 、允许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 、允许港澳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港澳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 、港澳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1、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其它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3、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初审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 、港澳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 、港澳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 、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 、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完成筹建工作后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
1 、筹建报告;
2 、拟设公司的章程;
3 、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4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 、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 、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8 、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9 、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0 、设立港澳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1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2 、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13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