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服务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CEPA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二、国家其它规定

1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2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办理程序

1、向珠海市工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2、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初审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部征求意见。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收到建设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建设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7、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珠海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五、须提供的资料

(一)向外经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