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服务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 存储转发类业务;
(3) 呼叫中心业务;
(4)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 信息服务业务。
2、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 、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4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
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2、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3、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1、合资;
2、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方在企业中的出资比
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方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4、电信条例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由中方主要投资者负责申办理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向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2、获得批准的,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部报送合同、章程;
3、获得批准的,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5、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
1、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2、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
3、获得批准的,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广东省外经
贸厅报送合同、章程;
4、获得批准的,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5、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批准,并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一)向行业管理机构
1、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2、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者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向外经贸部门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
4.合营企业的合同书、章程;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6.合营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合营外方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8.合营企业使用的办公场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