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
独资船务公司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1、向珠海市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合同(或申请表)、章程审批,初审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3、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1、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设立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申请表、章程;
5、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7、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8、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9、公司经营场地材料;
10、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