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服务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CEPA具体承诺

房地产服务(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

2.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二、国家其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4、其它

 

三、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手续。

2、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发放批文和颁发批准证书。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4、到税务、外汇、海关、开户银行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须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为公司的请提交: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请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7、企业场地协议及场地调查表(复印件);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9、用地有关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设计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注:l、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申办独资企业不需提交第5项材料及第3项中的合同;

    3、申办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2项材料;

    4、第2、3、4项须由投资者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