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部门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广告管理条例》
4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一) 设立合营广告企业
1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3 、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4 、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3 、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1 、 由内地主要合营者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五之(一)之1所列文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 由内地主要合营者向广东省外经贸厅呈报五之(一)之2所列文件, 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内地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广东省外经贸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五之(二)之1所列文件,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投资者向广东省外经贸厅呈报五之(二)之2所列文件,由其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一)设立合营企业
1 、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资料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2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设立外资企业
1 、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资料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