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服务

个体工商户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CEPA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国家其它规定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珠海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2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珠海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操作规程》

 

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四、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1 、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

2 、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3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4 、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办理程序

(一) 到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到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

 

六、须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

2、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

3、《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字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2字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本市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同行业不得同号。

2)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办理开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6)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注:1、"经营者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2)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原件)。

2)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