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服务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CEPA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部门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国家其它规定

1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合资、合作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一)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

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 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 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四)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四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一)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民币;

2 、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人民币;

3 、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 、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二)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五、办理程序

1、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

2、珠海市外经贸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报商务部;

3、商务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六、须提供的资料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合同(或申请表)、章程;

(四)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 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九)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十)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