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
CEPA具体承诺 投资方式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
一 、CEPA具体承诺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二 、国家其它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
、交通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三 、投资方式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四)以独资企业形式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四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1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
、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
、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5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6
、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1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2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3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
、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
1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3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企业
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3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办理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1 、向珠海市交通局申请立项,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2 、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合同(或申请表)、章程审批,审核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3 、持上述有关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 、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1 、向珠海市交通局申请立项,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2 、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合同(或申请表)、章程审批,审核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3 、持上述有关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
、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 、向珠海市交通局申请立项,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2 、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合同(或申请表)、章程审批,审核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
3 、持上述有关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
、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四)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企业、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
1 、向珠海市交通局申请立项,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2 、向珠海市外经贸局申请合同(或申请表)、章程审批,审核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
3 、持上述有关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
、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可从事相关业务。
六 、须提供的资料
(一)
向交通管理部门
1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1) 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4)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5)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2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1) 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 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3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 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 《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 《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4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
(1) 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4)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二)向商务管理部门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5
、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