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1. 港澳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 港澳拍摄的华语影片是分别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或法规)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港澳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 港澳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 港澳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澳方主创人员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
(一)中外双方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规范汉字)剧本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该电影剧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中外制片者的立项申请、合作意向书及外方资信、主创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广电总局;
(三)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项决定;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或委托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签发批准文件;
(五)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作合同;(六)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行公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