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服务

零售服务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CEPA具体承诺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国家其它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1.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

2.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办理程序

1、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珠海市外经贸局会同珠海市经贸局按规定程序报商务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珠海市外经贸局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上报合同、章程,商务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六 、须提供的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投资者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投资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

  6、其他有关文件。

(二)合同(或申请表)、章程申报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2、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合同、章程;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7、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