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服务
录影、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1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
2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1 、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
2 、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内地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或权益)不得低
于30%;
(五)合营期限不超过15年。
(一)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
1、向珠海市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初审后报广东省文化厅,同意后报文化部;
2、文化部批准后,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初审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3、持文化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1、向珠海市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初审后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
2、省文化厅批准后,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初审后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
3、持文化厅的立项批准文件和省外经贸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省文化厅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 向文化主管部门
1 、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合营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 、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 、(如果内地合营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内地合营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 、文化部(或省文化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向外经贸部门
1
、设立申请书;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或省文化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文化部(或省文化厅)对该合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 、(如果内地合营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内地合营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 、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港澳方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7 、拟设立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 、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