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

 

CEPA具体承诺

国家其它规定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办理程序

须提供的资料

 

一 、CEPA具体承诺

(一)香港

1 、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2 、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二)澳门

澳门证券期货专业人员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依据相关程序申请从业资格。

 

二 、国家其他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一)港澳股东

  1 、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

系;

  2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

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3 、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4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内地股东

1 、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四、对新办企业的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

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 、办理程序

(一)  新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1 、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见六之(一)之1);

2 、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见六之(一)之2),申请《经营证券业务

许可证》;

5 、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1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见六之(二)之1);

2 、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的证券公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4 、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文件(见六之(二)之2),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5 、 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

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 、须提供的资料

(一)  新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1 、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下列文件:

1) 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2)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4)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港澳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股东是否具备各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7)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6)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 

(二)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1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4)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5)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

6)港澳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前一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港澳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股东是否

具备各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9)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10)由内地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3 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4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 、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6 、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