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D/P 远期托收的风险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00 年初,国内 A 公司与印度 B 公司签订 50 多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向我公司投保信用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 DP90 天 USD400000 。 A 公司分 9 批出运货物,支付方式为 DP90 天。 A 公司仅在 2000 年 11 月收到 2 万多美元,其

     

余货款USD492589买家至今逾期未付。

    2001 年 6 月, A 公司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 A 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 CANARA BANK 存在违规业务操作, DP 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二、案情分析

    D/P 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 是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方可取得单据(货运单据、提单等)。 但事实上常发生代收行擅自放单和付款人承诺付款但拖欠以至不付款。

    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最终指定了 CANARA BANK ,而该银行未按惯例办事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最终造成 A 公司的收汇损失。另外, D/P 远期托收业务尚有其它风险。如目前有些国家一直将 D/P 远期作 D/A 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三、本案启示

    1、在出口商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相关的风险。

    2 、要积极向银行咨询,尽量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 、办理 D/P 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匹配,以免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或拒收,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它再处理货物的费用。如假定货物到港时间需要 30 天,则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不能超过 30 天。

    4 、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 CIF 价格条款,出口方手握保险单,可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又无着的风险。

    5、 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 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将其当作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的本质与初衷(URC522ART7 )。《托收统一规则》对D/P远期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托收依附商业信誉,而非银行信誉,国际贸易结算中是否采用D/P远期,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愿,为减少额外的风险,建议尽可能少使用这一结算方式。


 
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 www.sinosure.com.cn


联系我们

地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5层   邮编:519015

电话:0756-3222662 3230292 3222122 传真: 0756-3230291

邮箱:muax@sinosure.com.cn luww@sinosur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