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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外经字〔2001〕391号

各区外经贸局、功能区(管理区)经发局(办),各外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外贸出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切实扭转我市外贸出口增幅逐月下降的趋势,确保出口年度目标的实现,市政府于9月初出台了《珠海市二OO一年促进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珠府办[2001]92号)。其中决定由市财政拨款1000万元设立退税风险资金,以加快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速度,及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为规范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的管理,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缓解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并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以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市出口创汇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退税风险资金的出口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必须在我市国税局退税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及《办税员证》;
(二)上年总退税额在全市出口企业中排名前30位,但不包括近三年来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
(三)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行为或涉嫌骗税问题;
(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等问题,可将资产抵押所退税款;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第三条 市国税局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实行适用退税风险资金的资格年审核制度,即每年审核一次才予以确定。同时,退税分局进行资格年审后,须将审定享受出口退税风险资金资格的出口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享受出口退税风险资金资格的出口企业,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即时取消适用退税风险资金的资格:
(一)申报退税资格弄虚作假;
(二)发现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风险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五条 凡适用退税风险资金的出口企业,其退税单证齐全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先行退税:
(一)海关信息或税票信息应到未到,暂时对碰不上;
(二)省内电子邮件仍未传递。
第六条 出口退税风险资金的具体运作程序:
(一)市国税局退税分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市国税局退税分局从出口退税风险资金中提款,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先行办理退税;
(三)退税后,当出口企业的海关信息和税票信息到达且能对碰上,或电子邮件复函到达且没发现问题,可以正常办退税,企业配合退税分局将相应的退税款返纳入出口退税风险资金专户;
(四)退税后,如发现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碰有误、或经调查核实出现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等问题,由市国税局退税分局向企业发出《返纳通知书》,责令限期返纳退税款;
(五)经责令返纳税款,企业能按期返纳的,市国税局须将相应的款项返纳入出口退税风险资金专户;
(六)经责令返纳税款而企业无法按期返纳的,先由税务咨询公司预垫相应的款项返纳入出口退税风险资金。
(七)市国税局对出口企业追缴回退税款后,再退给税务咨询公司。
第七条 凡每次动用出口退税风险资金,或将每一笔追缴回的退税款退还给出口退税风险资金,市国税局退税分局须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专项拨款1000万元,采取借款形式借给市国税局退税分局,该局负责开设出口退税风险资金专户,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国税局须每月将出口退税风险资金使用情况连同银行对帐单复印件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出口退税风险资金是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市国税局应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如有关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市国税局应将资金全额返还给市财政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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