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支持扩大外贸出口,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服务支持外贸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拟订以下的措施:
一、加大对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企业正确认识和理解外汇管理政策,提高法纪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二、切实改善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抓好对企业核销业务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使其确实能担负起企业与外汇局联系沟通桥梁的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企业交办核销单证的审核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及时、准确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多项统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出口退税、贴息等数据,为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贴息等创造快捷条件。
五、支持重点出口企业,为重点出口企业提供各种方便、快捷途径;对新的出口企业,提供各种业务咨询服务和相关资料,帮助这些企业尽快步入正轨。
六、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对因逾期未收汇等原因按规定无法正常领单出口的企业实行分类发单管理:
(一)对逾期交单10份以下、逾期未收汇额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讲明原因,并制定有收汇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正常发单;
(二)对逾期未交单50份以下、逾期未收汇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向外汇局递交切实可行的收汇核销保证书后,可限量发单;
(三)对逾期未交单份数较多、逾期未收汇额较大的企业,或有涉嫌退税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原则上未处理完毕不予发单。
但如企业能吸取教训主动对违规当事人作出处理,改组企业领导班子,自觉接受外汇局处罚,且出口产品确属有市场、有效益、收汇有保障的,可实行“特定发单”。
七、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建立快速应变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应用“电子口岸”中遇到的问题,向上汇报情况,以及解决内部操作问题,保证企业出口报关、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正常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