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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印发《拱北海关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拱办发〔2001〕359号
本关各业务单位:
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促进我关区台资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关工作实际,制定《拱北海关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方案所称的台资企业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企业,也包括境外其他地区的台资公司、企业到国内投资的企业,对无法确定的,由市台办出具证明确认;
二、请各企业主管海关按附件2格式分别与重点支持台资企业签订MOU(协作管理备忘录);
三、被确定为我关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台资企业,同时享受本方案的各项便利措施,无须再签订MOU。通关管理部门要设置标识;
四、现场海关在对台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验放中,对事前归类、事前审价有不同意见的,在不涉嫌走私、违规的前提下,应先按职能部门的归类、审价意见予以办理通关手续。上述情况货物放行后,现场海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问答书或联系单等形式反馈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后提出处置意见;
五、坚持前面放宽与后面管住有机结合原则,加强事后稽查、稽核工作;
六、加强内部联系沟通。对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各关(处)、各职能部门通过加强相互主动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关办公室的总关主办协调部门,遇到涉及跨关区的问题,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或与本关职能部门联系解决;
七、请各单位按拱关察[2000] 907号文的要求,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咨询台及热线电话,并对外公布。总关各部门及各处(关)接到情况反映要认真记录,及时研究答复;
八、监管处负责有关组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监管处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附件1:拱北海关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方案
附件2:拱北海关和关区重点支持台资企业协作管理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拱北海关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对关区内台资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简化手续,提高通关和行政效率。
(一)进一步全面落实我关对外公布承诺的办事时限,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合同审批和核销手续现场海关由原来3个工作日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归类、审价的,海关由原来3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签发手续由原来3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超出承诺时限,企业可向关长热线直接反映、投诉,电话号码:8111411。
(二)简化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要核发手册,不受数量限制。为便于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专门合同分手册。
(三)涉及归类、审价的,企业可事先提供有关货物的说明资料和相关单证,向法规处、关税处进行事前归类、事前审价。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通关便利。
(一)对于高精尖仪器、产成品等不便于在现场开箱查验的货物,海关可根据情况,应企业的申请,派员下企业监管。对冷冻、鲜活、易腐等进出口货物,坚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以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和货物的正常进出口。
(二)对进出口量较大的企业,以及特殊情况需海关超时监管的,可与海关联系预约服务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可以在主管海关(处)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查验手续,封关转至出境地关(处)验封出境。对不便办理车(船)运输的体积小、价值高的出口货物,可在主管海关办理正常申报、查验手续,由主管海关施封后从旅检渠道验封出口;货物放行后按照转关运输规定核销。
(四)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领A、B二类携带证各1本,急需进出口的体积小的货物、样品,可凭携带证先予验放,并在14天内向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及时宣传指导,维护台资企业合法利益。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执法透明度。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或组织有关企业专题宣讲新出台政策、法规,使企业尽快了解新的管理规定。
(二)指导企业按分类管理目标,加强自管。对分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四、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定期与市台办、台协、企业联系沟通,建立并完善面向社会的海关业务电子网页,坚持并完善关长接待日、关长热线、首问责任等制度,在总关职能部门各业务现场设立咨询专岗,并公布咨询电话,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企业咨询、反映、投诉的问题,总关办公室及各关(处)的办公室(综合科)为督查督办专责机构,加强跟踪督办、协调解决,做到件件有回音。
五、从适用A类管理或投资规模较大、进出口量大且管理规范的新成立未达到升级年限的B类企业,或市台办推荐的台资企业中按综合评估标准,分批确定重点支持对象,在享受上述便利措施的基础上,参照我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法,给予进一步便利(参阅《拱北海关支持关区高新科技企业实施方案》)。
附件2:
拱北海关和关区重点支持台资企业协作管理备忘录
为支持台湾同胞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和 (企业名称)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义务:
1、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法律,依法享有法定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2、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协商解决海关管理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和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有关困难。
二、为支持贵企业发展,拱北海关承诺做到: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贵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1、办理手续“八项优先”。
(1)优先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2)优先办理报关、查验手续;
(3)优先办理涉及必检的商品的取样、送检手续,并加强与广州化验中心联系,做好化验结果的跟踪催办工作;
(4)优先办理征免税手续;
(5)优先办理退税,结、付汇联报关单的签发手续;
(6)优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7)企业申请“保税工厂”、“备料保税仓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8)企业申请与海关电脑联网(包括合同备案、核销、报关、企业有用备料保税仓库),条件符合的,予以优先办理联网手续。
2、贵企业的非证非税货物的报关单,审单中心电脑自动优先审单。
3、对贵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现场通关环节准予进入“专门通道”,给予特殊的快捷通关待遇。
4、对贵企业的正常进出口货物可合理调整查验比率,在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对需查验的采取适宜的查验方式,加快通关。
5、对企业报关员的报关差错次数按年度考核的办法,年度报关差错在5%以内的不作暂停报关资格处理,对接近降级的企业在评定时,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考虑。
6、除上述优惠措施外,贵企业同时可以享受《拱北海关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优惠规定。
三、 (企业名称)企业承诺做到:
1、向海关书面或电子申报的内容如实、准确,保证申请事前归类、事前审价的各项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事前归类、事前审价提供的样品与实际到货一致。
2、及时缴纳海关税费,按期核销合同手册。
3、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可信,接受并积极配合海关的稽查、核销工作。
4、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做到管理制度健全,入库、出库记录清楚、完备,做到帐册与货物相符。
5、按海关规定使用《携带证》,对凭《携带证》携带进出境的货物,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
6、加强对本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报关员的管理,保证有关人员精通业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承担本企业上述人员的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7、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海关规定的义务。
8、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海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海关和贵企业定期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贵企业年度内有走私和严重违规情况发生或不履行上述承诺,海关将取消有关优惠,如海关上述承诺未能实现,贵企业可以向海关投诉。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名称)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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