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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的通知

                  珠府〔2001〕58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相继制定了一批既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配套,又具有珠海特色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使之得到更好地把握和贯彻落实,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市外经贸委在对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予以整合归纳,编成了《珠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六月三十日

            珠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用地方面。
1.高科技工业用地依据一至五级技术等级从高到低按工业用地标准分别减收50%、40%、25%、15%、10%的地价款。
对市区土地地质系数为二、三级用地依次减收5%、10%的地价款。
(珠府[1994]12号文)
2.对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商品房开发除外)用地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优惠50%,并免征土地使用费。
对教育、体育等公益性大型项目,用地价格可下调至100%。
(珠府[2000]46号文)
3.在高新区投资的科技项目,尚未评定等级前均可按国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用地价格标准收取。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进一步降低地价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珠府 [1999]88号文)
4.高新区园区内项目投产后,经验收产品或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或产品属于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国际级科技项目的地价标准重新计价,原收取超过重新计价的部分,返还用地单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或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可给予减半退还已交地价款。
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首期限定为15%;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并可按当时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批准使用期限2-10年,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原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3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珠府[2000]21号文)
5.软件企业在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用地的价格,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3 0%;对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珠府[2000]113号文)
6.新成立、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或现有企业增加生物医药项目的,可按市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
(珠府[2000]35号文)
7.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兴办高等教育的用地,以行政划拨形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
国外高等院校得到国家批准后,前来独立办学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或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创办科研机构的,均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根据高等院校的类别及办学的规模,在高新区、保税区、临港工业区等经济功能区内,为每家高等院校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左右的用地,用于兴办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珠府[2000]67号文)
8.对投资年限在10年以上,在荒山坡、荒滩、荒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对投资额超亿元的旅游景点项目,用地价格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优惠50%,并免征土地使用费。
(珠府[2000]52号文)
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可以享受高科技项目地价优惠。
用地单位按国家级水平的标准缴纳地价款,3年后由有关部门核实其实际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总额,并根据不同的档次重新确定地价标准。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为50年,可一次性付清地 款。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10年,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每年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
(珠府[1999]97号文)
10.镇村自留用地及置换土地新办工业小区,其批租方式,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等;镇村工业用地实行随行就市不设基准价。
(珠字[2000]4号文)
11.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员工宿舍和饭堂等按其生产厂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 1的按用地面积)的20%配置;地价按工业用地价执行。
(珠府[2000]24号文)
12.合作、合资改造城中旧村的,免收首次土地转让费。
(珠府[2000]62号文)
二、用电方面。
13.高新区园区内免收用电新装增容费,电价比区外现行价下调20%。
(珠府[2000]21号文)
14.对高新区各园区内电价下调20%,即大宗工业电量电价从0.678元/千瓦时下调为 0.542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电量电价从0.781元/千瓦时下调为0.624元/千瓦时,商业电价从1.01元/千瓦时下调为0.808元/千瓦时。
(珠电办[2000]6号文)
三、用水方面。
15.高新区园区内免收用水新装增容费,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下调20%。
(珠府[2000]21号文)
16.对高新区各科技工业园、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标准降低20%,即每立方米由1.47元降至1.18元;其他区域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 l.47元降至1.45元。
(珠府办函[1999]123号文)
四、财政补助方面。
17.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补助高新区内具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成果项目。每年还将增加1000-2000万元财政拨款,重点支持科技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引进内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科技成果项目在珠海实现产业化。
(珠府[1999]88号文)
18.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享受经济特区财政补贴。补贴按当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师10:1的比例,依照国家、广东省驻珠海的有关单位同等标准核拨。
(珠府[2000]67号文)
19.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国家和省级软件项目以及利用软件促进产业改造。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设立扶持软件产业财政专户,软件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转入扶持软件产业财政专户,用于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软件企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每月扣除4000元的补助及开支,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转入扶持软件产业财政专户,根据企业员工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进入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可享受: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政府补贴3年房租。
设立促进软件出口专项资金,用于软件出口、市场推介、专项招商。
凡通过 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珠府[2000]113号文)
20.对进站博士后,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拨出专款,每人每年给予提供40000元的经费补贴。
(珠字[2000]35号文)
五、优先贷款、享受基金和贴息方面。
21.建立科技型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每年由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委托市科委和商业银行组成专门机构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珠府[1999]97号文)
22.内地科研院所、海外留学生带来的高新技术成果在高新区实施转化,优先享受风险贷款和项目贴息的优惠。
(珠府[1999]88号文)
23.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珠府[2000]21号文)
24.每年从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珠府[2000]67号文)
25.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物医药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于重点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同时优先安排市级技术创新和改造贷款贴息。
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优惠政策,并允许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上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珠字[2000]35号文)
26.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作为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
(珠字[2000]4号文)
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
27.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珠府[2000]21号文)
28.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的各项费用,允许计入管理费用。
(珠府[1999]97号文)
七、技术入股方面。
29.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折资入股进高新区创业。
(珠府[2000]21号文)
30.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允许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珠府[1999]97号文)
31.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珠府[2000]113号文)
32.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
(《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99年7月 27日通过)
八、人文环境方面。
33.科技人员调动、出国审批、子女入托入学必须优先办理;对在高新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破格越级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珠府[1999] 88号文)
34.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招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
(珠府[2000]21号文)
35.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入中小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在考试录取方面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海外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的,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珠府[2000]21号文)
36.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珠府[2000]113号文)
37.保证出国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从2000年起,对院士、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到珠海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和科研条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对其带入的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提供入户珠海的方便,免收城市增容费。
对在珠海工作满两年、户口不在珠海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才,其子女入园、入中小学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珠字[2000]35号文)
38.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可入户珠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随迁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其子女入园、入中小学均享受珠海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珠府[2000]67号文)
39.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办入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万元可以一次性申请1人入户,经验资后办理。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8万元可相应申请1人入户;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可相应申请2人入户。
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6万元可申请 1人入户;连续经营 3年以上,并在 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户。
其他企业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申请1人入户;连续经营 3年以上,并在 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8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2人入户。
(珠府[1999]97号文)
40.内联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作满两年后,确属优秀者,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调进,户口随迁。
市政府每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入户指标给内联企业,由市经协办按以下条件审查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资,经济效益好;属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珠海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原单位同意;符合珠海市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
户口不在珠海的内联企业干部子女,可在珠海学校借读,并可申请在我市参加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珠府[1996]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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