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首 页  
 
办公室 外资科
信息科 外经科
投资科 加工科
外贸科 机电科
Office in HK
项目科
各口岸办事处
进出口商会
市通关服务处
EDI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珠海市分会
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外商企业协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2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
(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二日

 

版权所有: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网站建议用IE4.0或以上且分辨率为1024*768的模式下浏览
联系电话:0756-2256659、2217067 Email:wjjtk@zhuh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