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贸易合同
(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经营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4、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经营企业会同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签定的各方签字盖章的来、进料加工合同正本;
7、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合一的不需提供);
8、来料加工需提供来料加工项目批文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首次办理加工贸易合同,须先到EDI中心办理电脑录入所需的密钥盘;
2、企业在指定加工贸易合同录入点将所需资料输入EDI网络,并输出合同内容;
3、企业将所需资料及电脑输出合同交接办窗口;
4、主办人员审查后输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四联)交给企业。
[注:1、涉及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等业务的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2、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对另有规定涉及配额、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的,企业需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明;3、加工贸易制成品属出口配额管理的,企业需按规定申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二、三来一补项目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国发[1999]220号);
2、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3、《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二)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或商务代理单位申报);
2、项目协议书[由加工企业、外方、商务代理单位各方签署]正本(一式8份);
3、进口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4、外方资信证明正本(由外方的帐号银行出具);
5、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外方的商业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6、商务代理单位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7、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8、加工企业厂房所有权资料或经鉴证的租赁合同书正本及复印件;
9、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证;
10、协议书签约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须提交法定代表授权书。
[注:补偿贸易项目还需提交:1、中外双方拟定的可行性分析研究;2、项目合同(可分总合同、设备技术引进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三)审批程序
1、由商务代理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经查验齐备后登记受理;
2、主办人员审理协议书条款内容后拟定项目批文,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商务代理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到接办窗口签名领取批文。
[注: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商品属限制类的及补偿贸易项目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2、涉及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涉及地图制品的须通过省测绘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报批;涉及环境污染项目,须有环保部门的证明。]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原材料合同
(一)审批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及生产内销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管字[1999]055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原材料进口审批表》(三份);
2、内销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三份);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4、企业对外签订的购货合同;
5、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企业须在核销期内先领取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交企业。
(四)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四、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延期、变更
(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属核销的须提交海关核销申请表(二份);属合同延期、内容变更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海关已备案登记手册。
(三)审批程序
1、属合同延期、内容变更的,企业须先到指定录入点输入变更资料并输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3、属核销的由主办人员审查并在核销申请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4、属合同延期、内容变更的,发给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四)办结时限:同上。
五、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三份);
3、符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条件的有效证明;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海关登记手册;
6、企业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申请书及批准证上加具申报意见交企业(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注: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企业须在核销期内先领取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四)办结时限:同上。
六、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
(一)审批依据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9]第75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说明结转料件情况的申请报告(二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申请报告上加具审批意见交企业。
(四)办结时限:同上。
七、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
(一)审批依据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须由法定代表在申请书上签名);
3、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协议(须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明确使用年限及该批设备总值);
4、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清单(五份);
5、企业设立的批复及合同、章程(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经查验齐备后登记受理;
2、主办人员审查并拟文;
3、科长审批;
4、企业人员到接办窗口签名领取批复。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外商投资企业设备及自用物资进口
(一)核准依据:
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5]外经贸资发第389号)。
(二)核准所需资料
1、属企业自用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及有企业负责人签名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申请表》(四份);
2、属外商自用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派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五份)、外商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外商驻华居住(留)证(复印件)。
(三)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交企业。
[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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