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服 务

(办事须知及表格下载)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变更

(一)审批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号);
5、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二)审批所需资料
1、股权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作权益转让协议);
(2)补充合同(外资企业不需提供)、章程修改、董事会名单(各二份);
(3)受让方的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中方若是国有资产投资企业,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批件;
(5)必备资料:
①企业申请书(不设董事会的须由法定代表签名);
②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不需提供)。
③企业成立时的批文。合同、章程(包括历次变更的文件资料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出资方式、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延长出资期限
(1)合资、合作企业的补充合同、章程修改(各二份)或外资企业的章程修改(二份);
(2)必备资料:同上。
3、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经注册资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2)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3次的报纸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的补充合同、章程修改(各二份)或外资企业的章程修改(二份);
(4)必备资料:同上。
4、变更董事会的组成、外资企业取消董事会或增设董事会
(1)补充合同(外资企业不需提供)、章程修改(各二份);
(2)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新董事会名单(各二份,取消董事会的不需提供);
(3)必备资料:同上。
5、一方违约,守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或另找合营他方
(1)企业申请书(守约方提出,并由守约方法定代表签名);
(2)违约方自动放弃权利的证明材料(即催告出资的历次信件,最后一次为律师函,包括有无答复的证明);
(3)如果守约方要另找合营他方继续经营,须提交新合营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个人投资身份证明;
(4)重新修订的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各二份);
(5)必备资料:同上。
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
(1)企业合并协议;
(2)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各一份);
(3)各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4)各企业的批准证书;
(5)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法定验资机构为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9)各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二份);
(11)必备资料:同上。
7、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
(1)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企业签订的分立协议;
(2)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企业债权人名单;
(5)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6)必备资料:同上。
[注:具体事宜及有关问题请咨询服务窗口]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拟文;
3、科长审核;
4、主管局领导审批;
5、企业领取批复并换发批准证书。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期满终止合同、章程、企业解散

(一)审批依据:同上。
(二)审批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书(不设董事会的须由法定代表签名);
2、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不需提供);
3、企业清算报告(包括财产处理情况报告);
4、批准证书(正副本);
5、属提前终止合同(章程)须各方签订的提前终止协议(二份,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三)审批程序:同上。
(四)办结时限:同上。

三、国家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确认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一)审批依据
《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669号)。
(二)审批所需资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属各县区、经济功能区、科技工业园审批的项目,须加具审批部门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情况说明表;
3、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二份,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不得列入);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5、合资、合作项目合同或独资项目章程的批复(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合资、合作项目合同和章程或独资项目章程(复印件二份);
7、属增资项目的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时的第一次合同或章程的批复、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各二份),最后一次增资批复(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2、主办人员审查并拟文;
3、科长审核;
4、主管局领导审批;
5、企业领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办结时限:同上。

四、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一)核准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办税[1999]399号)。
(二)核准所需资料
1、"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及申请书;
2、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自有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提供);
4、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6、企业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三)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拟文;
3、科长核准;
4、企业领取上报请示件(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处、分公司)


(一)核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1994]工商企第305号)。
(二)核准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书(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负责人);
2、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不需提供,但申请书上须有法定代表的签名);
3、属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当地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租房协议或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4、附件资料:企业成立的批文、合同、章程(包括历次变更的文件资料,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拟文;
3、科长核准;
4、企业领取批文。
(四)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认定

(一)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与考核
1、核准依据:
《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48号)。
2、核准所需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第一次办理确认的免交);
(2)经市科委审核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申报表》。
3、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确认证书》上加具核准意见交企业。
4、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确认与考核
1、核准依据:同上。
2、核准所需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电脑打印的《产品出口企业考核初审表》、《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考核报表》(各二份);
(2)《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第一次办理确认的免交)。
[注: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转厂出口)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盈利,上一年度联合年检合格]
3、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审查并在《确认证书》上加具核准意见交企业。
4、办结时限:同上。